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今年以来,中国银监会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针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等问题,多次下达有关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增长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风险。通过各方面努力,目前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当前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严峻。最近,国务院颁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节能减排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两高”贷款闸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信贷总量,积极调整信贷结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到国务院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上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科学把握信贷投放力度节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投放,调整贷款结构,认真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开工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对项目审批(备案)、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城市规划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或对“区域限批”地区的项目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已经贷款的,要及时清收。
二、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重点企业贷款的持续监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和标准的修订及变化情况,参照国家节能、环保最新政策和标准,以及不断更新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对那些能耗、排污不达标,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贷款企业,要坚决收回贷款;对那些能耗、排污虽然达标但不稳定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贷款企业,要调整贷款期限,压缩贷款规模,提高专项准备,从严评定贷款等级。
三、压缩和回收落后生产能力企业的贷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焦炭、化工、煤炭、造纸、食品等行业中的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和研究,对发改委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或项目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贷款。对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或项目贷款未能调整或压缩的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审慎经营原则,提高专项准备,降低贷款评级。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加大监管力度,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是实行有差别的监管激励与约束政策。试行把节能减排信贷及相关工作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准入、高管人员任职、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在具体操作上,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落实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或项目“区域限批”地区,对该地区的贷款结构进行认真调整,压缩相关风险敞口。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在审慎原则指导下鼓励增加该地区的贷款,同时,按需求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或设立新的法人机构。
二是实行有差别、有重点的现场检查。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比例大,贷款余额不断增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时安排现场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被检查机构进行整改。在目前已安排的常规和例行现场检查中,要重点关注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合规检查和贷款投向检查。
三是加强相关培训,促进科学监管能力建设。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邀请节能减排、授信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对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层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开展培训。
四是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局、国家统计局等节能减排综合主管单位的联系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节能减排的行业目录、节能减排准入标准、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录,提供行业节能减排的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先进水平等重要标杆,强化可操作性,为银行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五是加强节能减排信息服务。充分利用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监管系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节能减排信息服务。及时提供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信息,包括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市场准入、环保评估、资源利用、土地和城市规划、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及时提供有关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信息。积极宣传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环境风险和政策风险的良好做法。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