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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武汉市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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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武汉市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 分类:本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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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2-19 19:43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武汉市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根据《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武发改环资[2014]342号)有关规定,现就武汉市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支持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项目申报范围。节能服务公司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方面,对武汉市内的用能单位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术改造完工的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领域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节能率在15%以上(含)。其中工业领域项目按照节能量计算,非工业领域项目优先按照节能量计算。

  (三)项目完工时间及投资要求。2014年期间完工的项目,项目在申报前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应在70%以上。

  (四)项目合同格式。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条款。

  (五)用能计量要求。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组织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编写《武汉市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非工业领域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局)和区财政局,工业领域项目报区经济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经对项目进行初审核实之后,区发展改革委(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分别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

  跨区的非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直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局)或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的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应附汇总表(见附件1),按照项目所属类别进行分类,并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和合同号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及节能效果等,要求文字精练,不超过200字。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内容包含: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项目概述、节能改造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项目改造前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清单及管理情况等。附件部分包含: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合同原件、项目的备案文件、项目申报承诺表、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报表等。对于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含)或年节能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能源审计报告。

  四、申报时间要求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局)、经济信息化局和财政局在2015年4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正文和附件应按顺序汇总整理,用纸质封面胶印装订成一本材料)各1份分别上报市对口部门(同时附上项目资料电子版,每个项目建1个文件夹,大小原则上1个项目不超过4M),逾期不予受理。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杨庆,联系电话:82796106

  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人:汪嘉澍,联系电话:85316931

  市财政局联系人:唐晨,联系电话:85730200

  附件:1、武汉市2014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汇总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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