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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环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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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环资处

  • 分类:本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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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7-20 2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环资处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根据市优化办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图和《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 窗口受理

  1、受理申请

  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申请材料。

  2、 受理登记

  窗口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即通知主管处室。

  3、 分转

  主管处室工作人员及时到窗口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申请材料,在0.5个工作日内,确定节能评估审查类型(分为节能登记表类和节能评估文件类)。是节能登记表类的项目安排登记备案;是节能评估文件类的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节能评审。

  二、 节能登记表类项目

  1、交办

  主管处室负责人即时明确处室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在0.5个工作日完成对登记备案项目3个方面进行节能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 项目的用能总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

  3) 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2、提出办理意见

  主办人审查后,将结果报告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项目节能审核,并将同意办理节能登记备案的材料和审查结果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节能登记备案的审签。如分管主任外出,则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向分管主任电话请示征得同意后先办理,再办后补签;特殊情况报主要领导审签。

  3、主办处室将办结的节能登记表交窗口及相关业务处室,由窗口通知项目单位。

  三、 节能评估文件类项目

  1、委托节能评审(节能评审时间不计入并联审批时间)

  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在接到主管处室通知后,按要求对节能评估文件组织节能评审。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节能评估文件,形成报批稿,并报评审机构。评审机构按相关要求出具节能评审意见,连同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一并报主管处室。

  2、项目节能审查

  (1)交办

  主管处室负责人即时明确处室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的节能审查,起草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报处室负责人。审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项目的用能总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

  3)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所采用耗能设备、工艺和产品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要求;

  4)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5)项目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情况;

  6)项目的节能对策、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适用性;节能评估结论的综合性、客观性和可信性。

  (2)提出办理意见

  处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审核,对需要会签的项目,会签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主办处室负责人将项目材料和审查结果提交分管领导审签。分管主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审签。如分管主任外出,则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向分管主任电话请示征得同意后先办理,再办后补签;特殊情况报主要领导审签。

  (3)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主管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节能审查意见书,并立即递交窗口及相关业务处室,由窗口告知项目单位。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主管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告知单,告知节能审查不能通过的原因。

  四、 办理时限

  节能登记表备案的委内工作流程为2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文件审查的委内工作流程为5个工作日。

  五、 批复文件及有效期

  1、批复文件为节能登记表(签章)或节能审查意见书。

  2、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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