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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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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分类:本市政策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8-08-22 20:14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鄂发改环资[2008]79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08]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申报2008年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财政奖励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 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或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完善的节能量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等。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请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的要求,组织筛选有关项目联合申报。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在上报项目时应同时抄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汇总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国家或省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各地(或省属企业)的上报文件。

  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见附件一),请按照项目所属类别进行分类,并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等,要求文字精练,不超过200字。

  2、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正文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三);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4)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单独的节能分析篇章);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请申报企业按照《暂行办法》中附件2的要求认真编制申请报告,由企业法人代表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申报节能量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的正文和附件应按顺序汇总整理,用纸质封面装订成一本材料。

  三、申报程序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筛选、初审、联合上报项目,在9月10日前,将上报文件、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各一式四份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并提供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本;同时报送一份文件和一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至省财政厅。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项目材料

  1、年节能量在3000吨-1万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请报送项目建议书;

  2、年节能量在1-3万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需报送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年节能量在3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需报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受理

  1、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材料请按专题直接报相关处室:

  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项目请报送至工业处,联系人:李继伟,电话:027-7815813;

  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行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请报送至能源处,联系人:王智诚,电话:027-87366650;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专题和综合类项目请报送至环资处,联系人:李经胜、吕程,蔡铂、伍旭,电话:027-87232377、87820871,E-mail:hbfgwhzc@163.com。

  2、报送省财政厅的材料请报送至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人:张玉国,电话:027-67818634。

  (三)项目审查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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