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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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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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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

  • 分类:地方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7-12-21 18: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的通知

  新经贸人事函[2006]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业局),自治区各重点用能企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自治区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更名的批复》(新机编办字[2006]62号)的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更名后,主要职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区经贸委的委托,依法承担自治区节能监察等相关工作。目前该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承担自治区节能监察工作;制订自治区节能监察年度计划和“十一五”节能监察规划,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二、督促检查从事能源生产、利用、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规定。

  三、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规定行为的举报。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自治区节能宣传和培训;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对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我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八、督促用能企业加强能源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节能计量设备和器具,定期上报能源统计报表;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完成审计报告。

  更名后的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对我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加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面实现今年和“十一五”节能目标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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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

中心成立于1982年12月,原名武汉市节能监测中心, 2005年10月中心由武汉市经委划归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2012年5月经市编办批准更名为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为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节能监察科、法制监督科、综合培训科。

组织机构

主管: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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