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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部门首获执法权 北京节能警察年内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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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部门首获执法权 北京节能警察年内上岗

  • 分类: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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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7-12-21 18:30

节能监察部门首获执法权 北京节能警察年内上岗

 

  在国家《能源法》出台8 年之后,北京市第一支“节能警察”队伍,最快将会在年内亮相。

  而在7 月20 日正式付诸实施的《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显然为“节能警察”的组建 ,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此前,黄倩和她的同事们为筹建这支队伍已经努力了两年多。

  在这部法规里,“节能警察”的执法主体资格首次得到了确认。

  7月19 日,具体负责“节能警察”筹建工作的北京市发改委环资处副处长费翔告诉记者,“节能警察”队伍将隶属于发改委。但具体诸如队伍的编制规模、人员来源、办公经费等具体问题,正在商讨中。北京市发改委正在与北京市政府编制办公室等单位沟通此事。

  “第一批‘节能警察’年内上岗应该没什么问题。”北京市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处长张倩告诉记者。

  红色盾牌

  事实上,北京筹建“节能警察”并非首创。早在8年前的 1998 年,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就成立了中国第一支“节能警察”执法队伍。

  当时,上海人经常会看到身穿灰色制服、佩带红色盾形标志的执法人员手提电脑,来往于工厂、设计院、宾馆、医院、商场等单位。

  这样一支节能执法的“正规军”,显然让黄倩和费翔向往。作为北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他们的执法处罚手段相当匮乏。虽然按照 1999 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他们可以对违规用能单位进行处罚,即“超限额加价收费”。但这并不是行政处罚权,只能算是一种经济调控手段。

  筹建一支专业的节能执法队伍,成为北京市的当务之急。

  无法可依

  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节能警察队伍的建立,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黄倩介绍。无论国家的《节约能源法》,还是北京市的《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都没有对执法主体的职能、地位、权限作出界定,更没有对执法过程的技术细节、违规处罚的量化标准作出说明。

  而早在 8年前就首建节能警察队伍的上海,其执法实践也是在尴尬中前行。

  虽然上海市规定节能监察中心具有行政处罚职能,但该中心副主任姚茂兴告诉记者,该中心成立以来,“上海没有一家单位因为浪费能源而被罚过一分钱”。

  新《节约能源法》强调执法

  黄倩告诉记者,这次北京迎来了组建“节能警察”队伍的最佳时机:《节约能源法》颁布 8 年来的首次大幅度修改。

  黄倩透露,不久前她已接到了新能源法的征求意见稿,“新的《节约能源法》特别强调节能执法,将强化节能主管单位的监察处罚权,并明确要求各地建立专门的节能监察执法队伍。”

  黄倩也表示,北京市《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也正在进行大幅修改。

  而《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显然是一系列节能法规中,最先颁布实施的一个。

  在这部法规里,各级发改委被明确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警察”队伍隶属于发改委。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则被要求配合发改委做好本职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更重要的是,在这部法规里,“节能警察”的执法主体资格得到了确认,权责和活动范围都得到明确的规定。节能监察部门首次拥有了行政执法权。

  按照《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当“节能警察”发现某单位违规用能时,他们会到现场搜集证据,确认违规事实。然后向该单位下达《节能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对方进行整改。与此同时,该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成为重点监控对象。如果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那么,等待它的将是一张数额不菲的罚单。

  记者获悉,就在《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实施的当天,北京市人大代表到发改委就节能执法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就修改北京市《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对黄倩等主管官员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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