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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青岛市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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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青岛市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 分类: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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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7-12-20 18:41

2006年度青岛市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以下简称节能监察办法)的要求,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公布青岛市2006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单位名单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6]193号),青岛市节能监察中心受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依法委托,于2006年共对全市49户单位依法实施了节能监察。现将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节能监察概况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共对全市49户单位(其中二产单位32户,三产单位17户)实施了节能监察,这49户单位中有39户达到山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耗能标准。本次监察的主要内容:能源管理组织结构及体系建设;能源计量;能源统计;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节能培训;能耗限(定)额;锅炉增容审批;电平衡测试;夏季中央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在节能监察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听汇报、查阅基础资料、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及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现场影像记录等方式对被监察单位的总体用能情况进行了监察,取得了可靠资料。

  监察期间,监察人员严格遵守山东省节能监察人员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节能监察工作规范标准,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自觉接收被监察单位的监督。同时,以科学的态度开展工作,保证监察资料数据准确可靠。通过监察共下达了《节能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23份(35项)、《节能监察意见书》47份(124项)、《节能监察建议书》47份(111项)。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工作总体都比较重视,现场监察时均给予积极配合,对收到的各种节能监察文书书面回复率为100%,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均制订出整改措施。

  二、节能监察基本情况

  1、能源管理组织结构及体系建设

  被监察的49户单位中大部分单位的能源管理机构和制度比较健全,基本建立了节能三级网络体系,成立了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节能领导小组,大部分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设立了专职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层层把关,形成了良好的节能管理机制,将节能内容融入单位内部用能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之中,在这方面国有企业好于三资企业、二产企业好于三产企业、大中型企业好于小型企业。

  2、能源计量

  经过对49户单位的节能监察,共查7530台(套)能源计量仪表。28家单位的能源计量基础管理较好,在能源计量管理文件、能源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器具台帐、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方面管理比较规范; 21户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仪表未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导则》(GB/T17167-1997)的要求。

  3、能源统计

  被监察的49户单位中有46户单位对能源统计工作比较重视,建立了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制度,在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能源的限(定)额管理等方面做的比较规范。3户单位对能源统计工作不够重视,未建立完善的能源统计制度,未制定本单位能源消耗定额,未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

  4、淘汰或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

  经过对49户单位的节能监察,共查工业锅炉66台,变压器594台,中央空调机组94台,空气压缩机组241台,风机1459台,水泵3044台,电动机11476台,机床409台,共计17383台(套)。

  其中查出14户单位的淘汰型变压器共计52台,占被监察49户单位在用变压器的8.75%。这52台S7、SL7、SJL等型淘汰变压器总容量为36545千伏安,比同等容量的SH11-M非晶合金变压器每年运行多耗电81.19万千瓦时,按工业用电0.79元/千瓦时计算,年浪费人民币64.1万元;查出3户单位的淘汰型水泵、电动机共计46台,占被监察49户单位在用水泵、电动机的0.32%;查出1户单位的淘汰型机床共计18台,占被监察49户单位在用机床的4.40%。

  5、节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山东省节约能条例》(以下简称节能条例)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其岗位上工作。监察中发现,在39户重点用能单位中,有21户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未参加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未依法取得持证上岗资格;被监察的49户单位重点耗能岗位操作人员,只有2户单位的重点耗能岗位操作人员全部参加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并依法取得持证上岗资格,其余的47户单位重点耗能岗位操作人员共有894人未参加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未依法取得持证上岗资格。

  6、能耗限(定)额

  经过对49户单位的节能监察,共查出2户单位2005年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超过国家、山东省规定的限额指标。其中1户单位超限额多耗电527.7万千瓦时,按工业用电0.79元/千瓦时计算,折合人民币约417万元。另1户单位超限额多耗标准煤2088吨,按照标煤价700元/吨计算,折合人民币约146万元。

  7、锅炉增容审批

  经过对49户单位的节能监察,共查出11户单位的19台新增锅炉未办理锅炉增容审批或备案手续。

  8、电平衡测试

  经过对49户单位的节能监察,共查出达到《山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用电量要求的28户单位,均未按照《山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

  9、夏季中央空调室内温度控制

  我们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4号)的要求,对11户单位使用的夏季中央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情况进行了监察。这11户单位中7户单位达到政府倡导室内温度不低于26℃的要求,4户单位的部分公共、办公区域的室内温度低于政府倡导的26℃。

  三、存在的问题

  1、开展节能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的《节能法》、《节能条例》和《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以下简称资源节约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现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其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节能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就没有进行修订过,先于《节能法》出台的《节能条例》和《资源节约条例》也一直没有进行修订。根据《节能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国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方面出台的不多,如:缺少禁止新建耗能过高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淘汰高耗能设备管理办法和能耗限额管理办法等配套的规章。根据《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山东省政府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制定与其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方面出台的也不多,如:缺少用能单位超过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的超用部分收取浪费能源加价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山东省2005年颁布了的《节能监察办法》,我市还没有出台与其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

  2、节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之间节能管理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国有企业好于三资企业,二产企业好于三产企业,大中型企业好于小型企业。个别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节能管理责任无法落实,能源管理在整个企业中的权利、地位无法体现出来,更无法得到组织保证。例如某合资商场未建立任何书面节能管理制度、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某合资商场未明确能源管理部门;某独资企业、某股份制企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3、对能源计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能源计量管理。部分被监察单位不能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不重视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制度不健全,有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不能按周期检定和校准,影响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部分被监察单位对用能设备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有些单位只有固定资产台帐,没有建立用能设备台帐,对用能设备运行情况不清楚;有些单位用能设备台帐虽然有,但内容不全,用能设备台帐与实物不符。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情况比较严重。国家明令按期淘汰设备不仅是节能的需要,亦是用能单位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在我市仍有部分被监察单位以资金短缺、没有时间更换、设备不常用等理由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6、被监察单位依法参加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意识不强。监察中发现,大部分被监察单位能运用不同形式开展内部节能培训,但是没有按照《节能条例》、《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参加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7、被监察单位依法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锅炉增容手续意识淡薄。监察中发现,部分被监察单位新增锅炉未按有关法规和规章办理锅炉增容审批和备案手续,擅自新上、更新和改造锅炉。

  8、能源和节能技术标准制(修)定滞后,制约节能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在淘汰或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方面,有部分淘汰型设备出现在真空状态。在现有节能监察执法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令[40]号)中规定的淘汰型变压器只有S7-30/10~S7-1600/10、SL7-30/10~SL7-1600/10,但是在实际节能监察过程中有SJL等淘汰型变压器存在,对这部分淘汰型变压器的处理无据可依。同样的问题,还有三相有功电能表、机床、水泵等。

  (2)标准的制定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造成部分标准空缺。如:GB/T16614-1996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GB/T16616-1996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GB/T16615-1996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等标准已经废止,现无新的替代标准;现行有关空调系统配置的技术标准仅适用于旅游宾馆,不能适用于对工厂、办公楼、医院、剧场、商场等已广泛使用集中式空调器的公共场所。

  (3)能源和节能标准大部分为推荐性标准,贯彻执行的力度差。我国的技术标准在执行力度上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节能技术标准大多被确定为推荐性标准。如《国家能源标准汇编》编入的1989年到1997年间的96个标准中,有71个是推荐性标准,占74%。

  9、投入不足,管理粗放。被监察的用能单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节能投入不足,工艺、技术和设备比较落后,一部分单位疏于节能管理,缺乏节能奖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四、对策与措施

  1、完善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节能法》、《节能条例》和《资源节约条例》的颁布实施,使节能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但由于缺乏节能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和配套办法,致使节能执法手段薄弱,法律法规确立的许多节能措施落实不到位,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法律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好《节能法》,国务院和国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建议省人大对《节能条例》进行修订和补充,省政府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其配套的地方政府节能规章,修订能耗标准、建立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等。建议市人大对《资源节约条例》进行修订和补充,市政府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节能监察办法》尽快出台我市“实施《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的实施细则”,加强其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节能管理的法律地位,加大对浪费能源的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的法规规章体系。

  2、加强节能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和理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执法队伍的建设,市节能监察中心受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依法委托,负责对全市的用能单位依法实施日常节能监察(监测)和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政府监管性能源审计,建议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我市节能专项资金,落实好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

  (1)节能专项资金,在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全市的日常节能监察(监测)、政府监管性能源审计、能效标识、定期出版全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及行业能源消费情况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建立110户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动态监管系统以便实现对110户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定额和最高限额在国家或行业能耗标准范围内作智能化实时监管、编制我市中长期节能规划、中长期风力发电建设规划、节能宣传、节能教育培训、节能信息发布和节能奖励表彰等。

  (2)节能专项资金,在自主创新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广方面,主要用于对自主创新的节能产品开发、生产、节能项目推广、绿色照明、重点节能示范性工程等。

  (3)落实好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我市重大节能项目储备库。收集有关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争取上级部门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4、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市能源消费的集中领域,节能的潜力较大。

  (1)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10户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国家、省、市节能工作的要求,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要求节能管理机构健全,建立节能三级网络体系,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平均和最低水平;要开展政府监管性能源审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在和110户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摸清各重点用能单位的高耗能产品、高耗能工艺、高耗能设备,并抓好节能改造。

  (2)对年耗能5千吨标准煤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各区、市按照对110户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要求进行节能监管,制定节能降耗目标分解工作,制定能耗降低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狠抓落实。

  5、建立全市可靠的能源数据体系,强化、细化能源统计工作。加强能源统计工作,依据《节能法》、《节能条例》、《资源节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加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统计工作,定期出版全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布制度,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及行业能源消费情况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同时进一步强化我市能源消耗分析系统化管理,建立110户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110户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定额和最高限额在国家或行业能耗标准范围内作智能化实时监管,用来监控和预测我市工业生产能耗走势及能源需求发展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依据,为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服务。

  6、加大对在用淘汰设备的处罚力度。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是造成我市产品单耗高、能源效率低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障碍,做好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淘汰工作对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市在用的淘汰型产品、设备坚决予以淘汰,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

  五、做好节能监察工作的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认真做好节能监察各项准备工作。为开展好节能监察工作,自《节能监察办法》出台后,市节能监察中心于2006年3月份成立节能监察科,在全省率先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走在全省各地市的前面。由于全省各地市节能监察工作属于起步阶段,一般只开展锅炉增容、能效标识等专项节能监察,而我中心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规范》、《青岛市节能监察行政办案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节能监察体系,为全面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2、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节能监察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知识专项培训。一是加强内部培训: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的途径,着重研究学习了《节能法》、《节能条例》、《资源节约条例》、《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1995)等节能有关标准,学习了山东省监察节能行政执法文书并提出修改建议;二是搞好外部培训:邀请市政府法制办专家授课,主要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行政执法知识,提高了节能监察人员的理论水平,市节能监察中心全部业务人员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并考试合格,全部取得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3、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树立节能监察新形象。在现场节能监察期间,无论路途多么远,监察人员始终坚持在被监察单位上班半小时内到现场。坚持不接受被监察单位宴请,尽量不在被监察单位就餐,若在被监察单位就餐时,一律在职工食堂就餐,并按标准交付餐费。在现场节能监察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山东省节能行政执法程序,始终坚持两人以上执法并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在执法现场宣读青岛市节能监察现场告知书。为了加强对节能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节能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节能监察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我们严格执行山东省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如在对青岛广播电视局进行现场节能监察时,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市发改委环资处领导直接参入现场节能监察监督。

  在现场节能监察过程中,我们共查阅1300多万字的节能基础资料、检查用能设备17383台(套)、检查计量器具7530余台(套),书写了25万字的节能监察文书。我们在节能监察笔录中提出的事实客观公正,在问题处理上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条文正确恰当。为规范文书审批流程,减少工作失误,对外文书实行三级审批制度,文书制作人员完成文书后,由其他同志校核,再由科长审核,最后由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并上报市发改委审批。本次节能监察我们共下达了《节能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23份(35项)、《节能监察意见书》47份(124项)、《节能监察建议书》47份(111项)。

  4、节能监察过程中,我们坚持按服务用能单位,促进资源节约的总体思路,把服务贯穿于“执法”全过程。不是为节能监察而监察,而是在执法同时,尽量为被监察单位提供有关节能方面法律法规、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目录等资料,帮助用能单位搞好节能工作。

  青岛市节能监察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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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成立于1982年12月,原名武汉市节能监测中心, 2005年10月中心由武汉市经委划归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2012年5月经市编办批准更名为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为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节能监察科、法制监督科、综合培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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