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是指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节能监察部门对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条: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目前,我中心对全省用能单位实施的节能监察主要在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其要点如下:
一、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监察
1、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
⑴建立三级节能管理网络机构;
⑵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⑶聘任合格的能源管理岗位人员。
2、制定节能工作责任制
⑴制定三级节能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⑵制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和主要设备能耗定额;
⑶制定节能奖惩制度。
3、明确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工作职责
⑴参与本单位(部门)能源购销合同签订和执行的考核与监督;
⑵参与本单位<部门)购销能源质量和数量的计量考核与监督;
⑶参与制定本单位节能资金的使用方案和执行情况的考核与监督;
⑷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和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⑸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和执行情况的考核与监督。
4、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⑴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
⑵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
⑶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⑴制定节能技术进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⑶设立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
6、开展节能教育培训
⑴备齐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
⑵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⑶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实行岗位节能培训,持证上岗。
二、对用能单位耗能设备能源利用状况的监察
1、主要耗能设备
⑴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设备;
⑵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
⑶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⑷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运行标准,实现经济运行;
⑸采购的能源应当适应用能设备经济运行的需要;
⑹建立技术档案。
2、能源转换、输配和利用系统
⑴配置应合理,实行严格维护制度;
⑵运行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
3、用能工艺或工序
应当先进、合理,不得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和工艺或工序。
三、对其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事实的监察
1、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2、应当停止生产、销售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3、生产的用能产品说明书应当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4、不得伪造或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5、新建或改进大型用能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6、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7、不允许无偿使用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8、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供或少供能源,供能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青海省节能技术中心执法监察科
关于开展200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地、市经贸委(经委),各重点用能企业: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号)文件和全省工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实现全省工业2006年节能目标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处室及省节能技术中心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在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倡导企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牢固树立合理用能就是节能降耗,就是降低成本,就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管理理念,大力推进节能技术创新和建设节约型企业的进程。
二、监察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的情况;
(二)重点用能单位执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落后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四)用能单位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开展教育和培训情况;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五)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计量检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制度的情况。
三、监察对象
此次监察的对象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重点用能企业。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企业由各州、地、市、县经贸委(局)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四、监察方式
2006年的节能监察工作采用节能监察与重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五、监察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各州、地、市经贸委(经委)和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接到通知后,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于3月20日前发传真至省经委资源处和省节能技术中心。各重点用能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监察组赴各用能单位进行监察时,用能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监察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各州、地、市经贸委(局)要将5000吨标煤以下用能单位的监察情况书面报省经委资源处和省节能技术中心备案。
(二)监察工作结束后,根据今年监察的结果,将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节能管理先进单位(含各级经贸委)及个人进行表彰;对节能管理混乱,能源浪费严重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查实的违法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予以通报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为使今年的监察工作开展的更加深入、细致,今年的监察将于2006年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期间每月将监察3-5户用能企业,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州、地、市经贸委发回的传真名单由省节能技术中心确定后,提前十日通知属地经贸委和重点用能单位。
六、联系电话和地址
1、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资源处
地址:生物产业园12楼 邮编:810003
联系人:单明刚
电 话:0971—5317821
2、青海省节能技术中心
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18号 邮编:810008
联系人:王国宁 沈存华
电 话:0971—6312793 传 真:0971—6300671
E-mail:qhjnzfk@sohu.com